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社会信用主体信息,或者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损害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给社会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