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不适用社会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