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提供单位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注销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