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提供单位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注销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