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权利。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