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