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