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推动、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数字化系统,推动矛盾纠纷“一件事”集成。
市、区县(自治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统筹调解、公证、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心理服务等资源,完善综合调处机制,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
市、区县(自治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数据应用,分析风险形势,明确风险等级,通报排查化解情况,加强研判预警和苗头处置,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