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