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