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