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