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