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