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