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登报、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专门听取意见。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的说明中加以反映。对立法中涉及的一些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应当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