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