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