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