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