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相关安全生产数据,对有关行业、领域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开展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高层建筑外立面维护、住宅房屋用途转变、新型燃料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和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新型危险源风险的防控,强化对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