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