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