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