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支持全国或者区域性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应当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将快递业发展状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协调推动村庄、社区、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和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