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