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情况,快递企业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