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