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