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在七日内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