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在七日内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