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智能快件箱终止使用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有关设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