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严禁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