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快递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健全以县级寄递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配送网络,为农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对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差异化寄递业务,为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