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九)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煤矿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