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依法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