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