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