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经营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遇有自然灾害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引导相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