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选址应当位于化工园区内或者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的监控范围内。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