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