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