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不得擅自改变;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