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