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