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一)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