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