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倡导新时代婚育文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违背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意愿为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订立婚约。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