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