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野生鸟类按照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和国家制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