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以外从事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