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标志管理与品牌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产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葡萄酒品牌培育、保护、宣传、推广机制,加强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培育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