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产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葡萄酒品牌培育、保护、宣传、推广机制,加强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

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培育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提升品牌价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