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

(二)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生产记录、产地、年份,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