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九条有效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二)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伪造产品生产记录、产地、年份,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