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四条有效产区内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大优良品种引进和抗性品种选育力度,培育具有产区特色的酿酒葡萄品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