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并实施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标准体系、绿色防控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溯源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引导产区内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和规范从事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经营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